霸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 服务指南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事项审查类型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属前审后批件。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受理机构 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霸州市城乡规划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八、申请材料 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原件1件); 2、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件,需交验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件,需交验原件); 4、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原件1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原件1件); 2、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件,需交验原件); 3、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原件1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单位(申报)-行政审批窗口(登记、受理、初审)-首席代表组织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划拨土地的不包含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时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申请人或代理人带公司公章到窗口领取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0316-7286955 十四、办公地址、时间 地址: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霸州市益津南路330号行政审批中心) 时间: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十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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